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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宁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出处:安宁医院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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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宁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建设发展,提高捐赠资产使用效率,依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沈阳市安宁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三)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

(四)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五)用于其他有关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四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策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事项。

第六条 工会为医院捐赠管理部门。捐赠人向医院捐赠,应当由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医院其他内部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捐赠预评估

第七条 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捐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捐赠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四)捐赠实施可行性

(五)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盈利性活动;

(六)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第八条  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医院财务、资产、审计以及相关业务等部门,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  捐赠评估意见经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第十条  院领导班子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接收单,由医院法人或捐赠管理部门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捐赠接受

第十二条  捐赠财产由捐赠管理部门统一接受。

第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由财务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医院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十六条  对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受捐物资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医院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供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编制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报院领导班子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

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制度财产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未限定用途的,应按照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

(三)受赠物资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货币捐赠使用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应当按照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医院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  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第二十  建立接受捐赠档案管理制度,对捐赠协议、方案、执行、审计和考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受赠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并及时将检、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沈阳市安宁医院

 

2020年2月14